留存備查材料包括那些:
(一)境內: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委托境外:
1、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2、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4、“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5、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6、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