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員工發生勞動糾紛時,解決流程一般為協商—申請調解—仲裁—訴訟這四個程序。
1、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4、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訴訟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法規的程序,以勞動法規為依據,按照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
勞動勞動糾紛,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糾紛涉及的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可將其分為以下幾類: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糾紛;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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